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导读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及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明确金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及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其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服务于国家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专门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接受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向国务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正式批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数额,具体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须报请银保监会审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开展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九条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银保监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持续性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保监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罚。

通过以上条例,期望能够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环境,推动我国金融体系更加稳健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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